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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條文:
http://travel.nccc.com.tw/text/news/102/1060222_1.pdf
因為還是不太清楚細節,想跟大家討論看看,
仔細看了一下條文:
「觀光旅遊額度: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,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 審核通過之旅行業、旅
宿業、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,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
以核實補助。」
這邊意思是不是只要休假期間在「旅行業、旅宿業、觀光遊樂業或
交通運輸業刷卡,不管買什麼,都是計入觀光旅遊額度,不一定要買
旅遊行程?
(所以買台鐵、高鐵車票,或是到旅宿業飯店吃飯都可計入?)
另外下方提到:
「符合第二目請領休假補助者,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交通運輸業
或加油站國民旅遊卡
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,得按其行業
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
度之補助範圍。」
這邊意思是不是如果我週五請特休,週四可以買高鐵票,
且週四買的高鐵票可以計入觀光旅遊額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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