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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條文: http://travel.nccc.com.tw/text/news/102/1060222_1.pdf 因為還是不太清楚細節,想跟大家討論看看, 仔細看了一下條文: 「觀光旅遊額度: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,持國民旅遊卡至觀光局 審核通過之旅行業、旅 宿業、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 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,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 以核實補助。」 這邊意思是不是只要休假期間在「旅行業、旅宿業、觀光遊樂業或 交通運輸業刷卡,不管買什麼,都是計入觀光旅遊額度,不一定要買 旅遊行程? (所以買台鐵、高鐵車票,或是到旅宿業飯店吃飯都可計入?) 另外下方提到: 「符合第二目請領休假補助者,其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交通運輸業 或加油站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,得按其行業 別核實併入觀光旅遊額度或自行運用額 度之補助範圍。」 這邊意思是不是如果我週五請特休,週四可以買高鐵票, 且週四買的高鐵票可以計入觀光旅遊額度?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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